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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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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钢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炼钢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炼钢厂(车间)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1.3 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以及治理尘毒的设施,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


2 安全卫生管理
2.1 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和治理尘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专业设计之中。
2.3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及施工中变更通知单交付使用单位。
2.4 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2.5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级职能部门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6 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专职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全厂的安全工作。
2.7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8 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至少检查1次。查出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2.9 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所有职工每年应至少进行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1次。
新进厂职工,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熟练职工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外单位来厂学习或参观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2.10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或执照方准上岗;其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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