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首南恒宇激光雕刻厂

GB5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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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矿井井下。1.0.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1.0.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1.0.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1.0.2.5蓄电池室。1.0.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1.0.5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1.0.6.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1.0.6.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1.0.6.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1.0.6.5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1.0.7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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