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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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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6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1号发布,2005年5月1日实施)该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产品》(编号:CNCA-01C-022:2001)(以下简称《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用各类防爆灯具产品(包括隔爆型、增胺型、本质安全型、充砂型、"n"型、浇封型、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灯具及矿用安全帽灯)和防爆灯具用镇流器(包括电感镇流器、气体放电灯镇流器、电子镇流器)。2.认证的申请2.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1)防爆类型相同;2)相同的防爆分类;3)防爆结构相似;4)使用相同的光源;5)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6)同一生产厂生产。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2.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申请认证的全部产品的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等;2)产品防爆设计描述资料(含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3)与防爆型式相关的设计图样4)产品设计标准或技术条件;5)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6)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7)产品图片;8)其他需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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